1)退款政策
1、学校高级管理层/管理团队应确保对任何已支付款项实行公平合理的退款政策,具体如下所述。
2、自学生提出退学/退款申请之日起,退款处理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3、学校需将退款金额的计算结果告知学生。
4、学校需维护《退款清单》,并在退款处理完成后3天内更新。
5、学校依照私立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学生合同》中的退款政策执行。该政策将作为框架,用以指导以下各方面的详细退款流程与程序:
○ 因学校无法在开课日开始课程而退款
○ 因学校无法在课程完成日期前完成课程而退款
○ 因学校在课程完成日期前终止课程而退款
○ 因学生未达到入学或注册要求而退款
○ 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款
6、私立教育机构(PEI)将给予学生自签署《学生合同》之日起(含签署日)十(10)个日历日的冷静期。
7、若符合退款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日期、退学日期、学生准证取消日期或合同终止日期(以最早者为准)起3个月内,未完成《F06退款申请表》或未填写表格第2部分(付款选项),其退款权利将被视为放弃。
8、学校退款政策以《标准学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准。
2)终止与退款政策
1、学校在知悉以下任一情况(每一项均为“退款事件”)后,应于三个(3)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a. 无法在课程开课日开始课程
b. 无法在课程完成日期前完成课程
c. 课程将在课程完成日期前被终止
d. 学生未达到附件A所列的入学或注册要求
e. 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CA)拒绝学生的学生准证申请
2、若发生上述第2.1条(a 至 c)的退款事件:
a. 应尽合理努力为学生安排替代学习计划,并在通知合同当事人退款事件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该替代方案
b. 若合同当事人接受该替代学习计划,私立教育机构应将其写入书面合同,原合同在新合同生效之日自动终止
c. 课若私立教育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替代方案,或合同当事人不接受该替代方案,则合同当事人可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3、若发生上述第2.1条(d 至 e)的退款事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
4、若合同依据第2.2(b)条并结合第2.1(a)条而终止,应在终止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合同当事人已支付的学费及杂费。
5、若合同依据第2.2(b)条并结合第2.1(b)或第2.1(c)条而终止,应在终止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按课程未完成部分或未完成时长(取较高值)的比例退还合同当事人已支付的学费及杂费。
6、若合同依据第2.3条或第2.2(c)条并结合第3.1(a)条而终止,应在终止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合同当事人已支付的学费及杂费。
7、若合同依据第2.2(c)条并结合第2.1(b)或第2.1(c)条而终止,应在终止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按课程未完成部分或未完成时长(取较高值)的比例退还合同当事人已支付的学费及杂费
3)冷静期内的退款
1、合同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学校无条件立即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合同当事人已支付的学费及杂费。
4)冷静期外的退学退款
1、在不影响第2.1至3.1条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在课程完成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私立教育机构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附件D的规定,向合同当事人退还相应金额(如有)。
5)退款表(附件D)
占已缴课程费的百分比 % | 如果已收到学生的书面退学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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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在课程开始前60天以上 |
45% | 在课程开始前的31到60天 |
30% | 在课程开始前的1到30天 |
15% | 在课程开始后的1到7天 |
0% | 在课程开始后7天以上 |
1、不退还的费用
○ 学生申请费
○ 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如银行电汇手续费/快速支付系统保险保护费、外部考试费用等)
○ 已经提供的服务/交付的物品(如申诉、成绩预测、校服、书本费等)